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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7-08-09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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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人;其他地区:20//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

1、市内交通补贴:20//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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