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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标法修订:不以使用为目的不得注册,假冒商品一律销毁

时间:2019-04-24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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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标法修订前后条款比较

201942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11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属于《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改,属于局部的小修改。主要是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包括: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代理机构亦不得代理该类注册申请;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以通过异议程宣告无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销毁,不得再流通;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给予处罚等。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六十三条第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十三条第

新增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六十三条第

新增内容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第

新增内容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附: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20194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为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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