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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施工合同无效后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0-04-19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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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承担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凯盛源公司作为施工合同发包人、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人,在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明显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于因为讼争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的串标行为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凯盛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中建六公司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大型专业施工企业明知承揽本案讼争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而配合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关于中建六公司的窝工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建六公司上诉主张其在一审中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窝工损失的存在,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明显不当。本院认为,凯盛源公司之所以将案涉工程交由中建六公司施工,主要基于中建六公司是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中建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低施工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是导致案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主要原因。原理上讲,发包人拖欠施工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沟通、协调及违约、索赔、洽商变更合同相关约定等法定、约定途径予以救济,而非通过停(怠)工行为抗辩。如拖欠工程进度款数额较大、比例较高、时间较长,对施工人财务安排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与施工总承包人窝工损失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上,凯盛源公司对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中建六公司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讼争建设项目已被中建六公司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缺乏证明窝工损失名目的证据,所示证据不足以证实窝工损失的具体内容。在因双方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既成事实的情形下,对可能发生窝工损失中建六公司应当有预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事实上,停工后,中建六公司随即将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仅由少部分留守人员“占置”施工现场,已经较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中建六公司主张凯盛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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