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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受伤后的赔偿

时间:2020-04-20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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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


 本条规定了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和被第三人侵害两种情形的处理原则。

 第一种情况规定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体伤害,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意思是被帮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帮工人帮工,帮工人坚持帮工,这种情况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条中,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帮工人执意帮工,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不符合被帮工人的意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更是超出了被帮工人的主观意志,被帮工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讲构成侵权应当包括:主观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本条中的被帮工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层意思是被帮工人虽然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不管怎么讲,帮工+参加帮工活动使被帮工人受益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

 第二种情况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由侵权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毋庸赘述。第二层意思是,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三人不能确定”意味着找不到第三人(侵权人),或不能确定谁是侵权人,出现这种情况即意味着帮工人受到侵害后找不到赔偿义务人,帮工人处于尴尬困难的境况,如果帮工人遭受损害后无人关注,出现这种现象是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相悖的。据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从条文的文义内容理解,可以不是应当,被帮工人可以补偿也可以不予补偿,决定是否给予补偿的权利不在被帮工人而是在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补偿。作者认为,给予补偿应当是常态,而不是不给予补偿。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没有赔偿义务人的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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