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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时间:2020-04-20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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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般的著作中皆论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为了准确区分二者,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侵权民事责任(以下简称定作人过错责任),即: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对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所谓对定作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规律蛮干。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除此之外,理解和适用定作人过错责任,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

 2.侵权行为是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的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

 3.是造成承揽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而不是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自身的伤害。

 4.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人是承揽人,而不是定作人,并且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实施的行为。

 5.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实施侵权行为以外的人,即定作人要为自己的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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