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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否作为共同被告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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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公司既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也与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合同上的关系,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有法定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赔偿权利人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还可得知,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份额,将决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是否以及具体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受害人没有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向受害人释明相关交强险的赔偿原则,若受害人同意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并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若受害人即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的,才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P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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