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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否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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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既投保交强险,同时又投保商业险的,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情况,若交强险与商业险为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商业险的保险赔偿金。第二种情况,若交强险与商业险为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不应追加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及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应直接判决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向原告(受害人)支付商业险的保险赔偿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P68)

二是要注重探索将受害人基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不同请求权纳入同一诉讼中解决的方式,充分利用合并审理制度避免当事人诉累。三是要认识到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特征,注意平衡保护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法保护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集,奚晓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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