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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

时间:2016-10-11     作者:徐会展【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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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有债权人(出借人)的,依照债权凭证来确定债权人;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债权凭证的人推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持有债权凭证的人非真正债权人的,不能认定其为债权人;认定债权人,除借据、收据、欠条外,还可以参考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汇款单等来综合判断。摘自 徐会展律师著《民间借贷指南》,作者联系方式:xuhuizhan@163.com,1863856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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