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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确权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形成“股权性出资”合意且有实际出资行为的,是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其股权的基础性依据。主张股权确认的一方应对其“出资”的性质承担证明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借款”等非出资性质抗辩的,应承担排除性举证责任;股东身份的确认与投资者是否在公司章程 中签字,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及是否完成了工商登记等外在表现形式,并无必然的制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