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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对公司拒绝其股东身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