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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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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3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法律文件,公示效力仅在公司内部范围,可以依此对抗公司和其它股东,在公司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可以对抗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公司外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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