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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约定的出资比例与公司章程不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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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在出资协议中约定由部分股东代其为出资,该约定虽与公司章程不符,但应当是有效的,不影响其股权权利。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际,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钱俊清、张蕾、张瑞存编:公司法典型案例与裁判解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P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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