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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投资合作或委托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2)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且公司中过半数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
(3)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钱俊清、张蕾、张瑞存编:公司法典型案例与裁判解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