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商标著作 >> 商标的显著性及分类
详细内容

商标的显著性及分类

文章内容

商标显著性由源于区分商品来源的需要。因此,判断商标的显著性时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志的认知习惯、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根据商标的含义与商品的联系,可以将商标分为以下几种:

(1)描述性商标。即商标本身是对商品的通用名称、质量、品质、属性、效用、来源等的描述,如纺织品用“丝棉”,药品用“康复”,洗衣粉用“洁净”等。描述性商标一般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局拒绝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示意性商标。也称为暗示性商标,指商标所选用的文字、图形等标识,在用户经过想像后可以联想起该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特征。如“飘柔”,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洗发水可能产生的功效。示意性商标不属于描述性商标,通常是可以通过注册的,但是因为示意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的区别只是更为间接地表达了商品的特征和性质,所以二者之间的界限通查是很难判断的,因而存在审查时被看作描述性商标而拒绝注册的风险。

(3)任意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是指任意选定的或幻想性的商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标识,虽为一般所使用,然而与商品或服务风马牛不相及,既未暗示、描述商品或服务本身,也未表明商标的原始意义,自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具有被拒绝注册的障碍。任意性商标的标识通常是现存的文字或图形,往往具有自己的原初含义,如“苹果”、“联想”等。这些标识虽然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词意上没有什么关系,但如果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则也可能会被拒绝注册。任意性商标的另一个缺点是,有些任意性商标的文字,如“长城”、“黄山”等都是耳熟能详的,有原初含义,消费者在接触到这一商标信息时,并不会马上直接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而需要企业不断宣传,强化商标的概念后,才能让相关的消费者认知为一个品牌。

(4)臆造性商标。臆造性商标是刻意设计、独创或臆造的文字或图形等标志,如“SONY”电子,“LENOVO”电脑等。从法律的角度讲,臆造性商标是最理想的,它一方面最容易通过商标注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制止商标抢注。因为这种商标是独创的,与别人商标冲突的可能性很小,别人也很难编造合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对其抢注的臆造性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