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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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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公司的筹办组建事务、承担出资责任。设立人承担公司的筹办组建事务的职责,比如进行必要的营业准备、人事安排。在筹建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常常发起人股东还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主要有未缴纳出资责任、虚假出资责任、出资填补责任、瑕疵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

(2)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设立人将转化为股东,一般不会故意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设立人可能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同时,由于公司不是一个人的公司,特别是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设立人的个人利益可以部分地与将来公司的利益分离,因此就有可能出现损"公"肥"私"的不诚信行为,比如滥用公司设立费用,设立公司时获得非法的利益和报酬。

就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向责任发起人主张损害赔偿。此项责任在公司法中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也会存在这个问题,可以比照此条规定处理。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是非连带责任,即只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责任,无过错发坦人不承担责任。

(3)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设立失败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就是指公司不能成立,原因可能是: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未获得登记注册;发起人自动决议停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

公司设立失败责任规定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间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不成立时,也可能存在合同之债、侵权之债,需要支付设立公司的各种费用,比如租用房屋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办理公司设立手续费等。这些债务和费用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解释(三)》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设立人、部分设立人、全部设立人主张全部债权,每位设立人都有义务支付,之后再在设立人内部按照协议或者出资比例、过错与否分担。

(5)公司设立无效责任。在实践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公司经过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在形式上已经成立,但是实际上却不符合设立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比如设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出资不符合要求、没有召开设立大会等等。之所以能顺利登记,可能因为设立人提交了虚假材料,也可能是由于审计机构、登记机关疏忽大意或者参与了弄虚作假的行为。

针对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国外存在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这个制度。只是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说,我国现有的上述规定很不完备。如果出现了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一般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一般处理方式如下: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是公司的解散事由之一,应该通过清算程序,终止公司;公司终止,不溯及即往,即对解散之前的内窑不违法的公司、股东、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影响,比如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法,仍然是有效的;对无效事由的"肇事"设立人,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自己所有的财产,而非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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