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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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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人,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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