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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它有什么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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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见,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便具有权利能力。公司权利能力的有如下特点:(1)公司权利能力的取得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时止。(2)公司权利能力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要素,包括财产、名称、住所、机关,并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后公示。(3)公司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具有平等性。(4)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一般来说,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在自身性质方面,凡是基于自然人的生命、身体、亲属、继承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公司不得享有或承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公司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只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在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对于一些特殊业务的公司,其设立需要先经过行政许可后方才可以,例如设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设立普通的公司,但是其中的经营项目需要事先得到审批的,也要先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可以从事。第三,在公司章程限制方面,主要是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和程序,也可以由公司章程来确定。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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