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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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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缴纳出资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填补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虚假出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设立失败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了两种设立失败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设立中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属于侵权责任,而且是过错责任,只有存在过错的发起人才承担责任,因此不是连带责任。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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