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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有哪些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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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体性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性的,此外,还包括监事的单独职权。

(一)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是对财务监察的规定,即“检查公司财务”。而业务监察是指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业务进行实时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和纠正等。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就是此规定,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各种程序启动权

1.股东(大)会启动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股东(大)会提案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经营情况调查启动权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4.诉讼启动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监事的单独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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