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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的一般法律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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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制订公司合并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此处的制订合并方案,是指合并的双方董事会都制订出相应的方案。

2.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

4.处理债权、债务

这一程序包括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合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如注册资本。因合并而新设立公司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分立

1.由董事会制订分立方案

2.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

3.由分立各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分立协议

4.处理债权、债务

对公司债务的处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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