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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清算组及其他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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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上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的。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代表诉讼规则,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在上述人员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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