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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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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修订前的公司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公司设立过多、过滥,出现许多“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危害交易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对设立公司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对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行业不同,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这些规定,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是必要的。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过高,不利于投资者采用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创业;各方面要求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呼声较高。从与其他一些国家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的比较看,我国的规定也明显偏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不符。经广泛调查,反复研究,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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