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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是否允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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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公司法采取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股东必须将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允许分期缴付。而从实际经济生活来看,有不少公司在设立初期并不需要较高的资本;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化,再相应增加资本投入。如果按照公司在设立初期所需的资本额来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定得较低,当公司一旦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需要增加资本投入时,就必须通过比较复杂的增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这会给公司带来不便;如果在公司设立时就按照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本额来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要求在设立时就必须一次缴足,则可能在公司设立的初期造成资本的闲置,影响资金利用效率。从国外公司立法例来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的公司资本总额,有些国家要求股东必须一次缴足,不允许分期缴付;有些国家则允许分期缴付。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份总数,许多国家都规定,允许分期发行;首期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规定比例后,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决定发行新股。

新修订的公司法研究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股东或发起人可以分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首次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而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其注册资本须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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