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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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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不能设立公司。但从实践中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自己的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经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公司立法例,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依法加以规范。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同时,为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相应设置了对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的规定,包括: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特别是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对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范风险是必要的。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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