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
地方法院判例
文书综合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工商登记
示范合同文本
其它合同范本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标准、规范
港澳台法律
外国法律
法律咨询
下载
请输入您的法律问题
请叙述您的问题要点
免费法律咨询:
周一 至 周五 : 9:00-17:00
联系电话:0371-865258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