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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如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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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能否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谁决定、按照什么程序决定,未做规定;只是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有些控股公司,利用其作为被控股公司大股东的地位,操纵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自己提供大额担保,损害被控股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引起很多纠纷。对这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法律只是规定公司董事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并没有禁止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有的意见则认为,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也不得作出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并非都对本公司不利,法律不宜一律禁止。公司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对担保的对象、担保是否要有限额等,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以公可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应当慎重;特别应当防止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应对此作出严格的程序规定。

据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每一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并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明确规定:上市公司1年内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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