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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关联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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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加以规范。为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一规定,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并将本法所称的关联关系定义为:公司拄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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