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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如何完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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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际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情况,使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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