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公司治理 >> 2005年公司法修订如何完善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详细内容

2005年公司法修订如何完善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文章内容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只能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董事召集和主持。实际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使得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务,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同时增加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