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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作出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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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修订前的公司法已规定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并明确规定,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同时,为与劳动法、工会法相衔接,还增加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并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这些补充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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