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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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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权力,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利用“内部人控制”,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修订后的公司法单列一章(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具体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针对实际中董事、经理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以列举的方式,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八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这八类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三,强化了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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