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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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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公司”,股东人数一般较少,带有“人合”因素,非因特殊事由不能退股。对于不参加公司董事会、不执行公司业务的股东,应当对公司业务情况享有知情权,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修订前的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规定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实践中,当有些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有怀疑,要求查阅原始的会计账簿时,受大股东控制的董事和经理等往往以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此权利为由予以拒绝,剥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应当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中的有些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也要防止此项权利被不当使用甚至滥用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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