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公司治理 >> 2005年公司法修订是如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
详细内容

2005年公司法修订是如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

文章内容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因某些原因(如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董事、经理本身就是侵权人),公司不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权,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其他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而由于此时直接受到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自益权,尽管股东的利益会因公司利益受损而受到间损害,但因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就使得股东所受的间接损害得不到必要的救济,不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国外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或称派生诉讼)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提出诉讼的(如公司大股东的关联方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拒绝提起诉讼),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