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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是如何规定“打破公司僵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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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有的公司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维持只会使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又不能形成公司解散清算的有效决议,使公司处于僵局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针对实际中的问题,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在坚持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原则下,增加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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