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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是如何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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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若干方便公司设立、赋予公司更多权利的规定。与此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防止滥用公司制度、损害交易安全、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这方面,一条重要的修改,是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

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以其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公司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或者说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公司发展的历史表明,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化,对经济生活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正。英、美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对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股东本人或其关联方的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判决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法理论上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或“揭开公司面纱”。修订后的公司法针对我国实际,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判例,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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