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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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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 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 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 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 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范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6.2律师办理继承民事业务及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条款未列入本指引内。

 

第一章 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律师接待咨询

第7条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8条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9条 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第10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财产纠纷时,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10.1房产情况;

10.2存款情况;

10.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10.4家具电器情况;

10.5贵重物品情况;

10.6车辆拥有情况;

10.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10.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10.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0.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0.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0.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11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1.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11.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11.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11.4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11.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至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11.6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11.7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8该房是否已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11.9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1.10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1.11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第12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2.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12.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12.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12.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12.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12.6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12.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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