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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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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即首先需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证明合同成立的途径有:(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

《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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