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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文章内容
(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这是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最为直接的证据; (4)《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注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了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只能证明自己已发货,但不能证明货物已为对方接收,当然也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