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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能否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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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相关证据”是指除了书面合同及司法解释第1条所列举的书证以外的、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例如: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电话录音;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目睹买受人签收标的物的证人证言等。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在时间、标的物名称及数量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事实的证据链,则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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