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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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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瑕疵分为数量瑕疵和质量瑕疵,质量瑕疵包括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应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可以主张质量瑕疵担保权利,要求出卖人采取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等违约救济措施。其中,修理、更换即通过再履行而消除原履行的瑕疵,以实现对合同的补正。若标的物的瑕疵不能通过再履行而消除,如瑕疵本身不可消除或者出卖人拒绝再履行的,买受人可以通过主张替代性的损害赔偿来补偿自己对无瑕疵履行所具有的利益。替代性损害赔偿可以有两种方式:(1)替代再履行的损害赔偿,即买受人保留瑕疵标的物,但要求出卖人赔偿因自行补正标的物瑕疵而产生的损失;(2)替代原给付的损害赔偿,即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出卖人又拒绝消除瑕疵或瑕疵无法消除,买受人因而将瑕疵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而主张赔偿全部的损失,包括所丧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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