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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有哪些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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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往往是被动的旁观者和结果的接受者,一切活动由董事们主持。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1)要约收购义务。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20%30%的股份时,很容易左右目标公司,成为事实上的控方。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已取得一个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该方应向该公司的其余股东发出全面或部分收购要约。

2)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的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

3)公开信息,禁止欺诈和误导。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作出公开告知。

4)禁止董事的不当行为。为防止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接到收购要约后,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一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该意见,及有关理由,还有董事会就是否接纳该要约而做出的建议,都一并公开予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悉。

5)承诺撤回权。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6)按比例平均分配。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

7)对要约收购最低收购价格的限制。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8)在要约收购支付的方式上有限制,即只能采取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还那个结合这三种方式。除此之外,收购人如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方式上还应给现有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即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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