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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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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的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其收购协议向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这是因为协议收购将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必须让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知晓。

根据收购进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一样。

1)达到5%阶段

不论以何种方式收购,一旦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都必须在该事实发生地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排除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此后,收购人每增加或减少5%股份,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包傲气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2)超过5%不足20%阶段

须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达到20%未超过30%阶段

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有一种情况即虽然不到20%,但是收购人已经成为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达到并超过30%

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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