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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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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5〕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
  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
  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
  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
  以上调整自4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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