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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合同(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文章内容
编号:
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国有、集体 )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甲方与乙方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甲方将其持有的 产权在乙方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并由乙方提供产权转让的相关服务。 二、甲方按规定将进场挂牌转让前应提交的资料准备齐全提交乙方,由乙方将该产权转让信息在规定报刊和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对申请受让该产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挂牌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与拍卖公司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办理拍卖有关手续。 四、转让成交后,由乙方根据国家和我省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六、其他: 。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二、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指明的应由甲方或标的企业提供的资料。 三、甲方在评估基准日到权属变更日期间应监督转让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转让标的企业除正常的生产经营外,如有借款、放弃债权、提前清偿债务,对外租赁、投资、提供担保、承包经营,隐匿、私分、以各种名义低价转让本企业财产等行为,及对转让标的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转让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政策、经营范围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转让标的企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重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转让标的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转让标的企业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重大合同及其履约情况。 四、转让成交后,甲方应按照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与受让方签订《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及时移交转让标的,协助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产权交易完成后,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发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承担。 六、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产权转让活动,对该公开挂牌转让产权进行规范操作。 七、甲、乙双方均应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八、其他: 。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甲方保证其对转让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对转让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向乙方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如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三、其他: 。 第四条 委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委托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产权转让服务费人民币合计(大写) 元。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在成交后 日内、且在乙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付清余款。如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可从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 三、若转让未成功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承担乙方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而定。 四、其他: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服务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擅自取消产权转让或在成交后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全部产权转让服务费用。 三、甲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乙方未按国家规定和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业务活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甲、乙双方若违反产权转让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 。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产权转让项目已完成的情况而确定。 三、其他: 。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 一、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 第八条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签字或盖章) (盖章)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代表人: 住 所: 住 所:郑州市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7楼 邮 编: 邮 编:450000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0371—662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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