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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河南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文章内容
附件2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
委托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 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月。 5.2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 反担保 6.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金、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信用)担保。 6.2甲方提供的现金反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 %,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以上全部反担保保证金。 6.2.1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之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该笔款项。 6.2.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6.2.3在保证期间,甲方按约定履行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或乙方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待保证责任解除,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原件退回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或余额无息退还甲方。 6.3甲方采用抵(质)押物、 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反担保措施的应为以下第 项: 6.3.1由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的保证反担保。 6.3.2由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 6.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保证金和抵(质)押物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6.4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的期限为: 6.4.1担保期内未发生代偿的,担保责任解除,反担保也随之解除。 6.4.2担保期内发生代偿的,乙方履行完担保责任,甲方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反担保解除。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 提起仲裁; 9.2向 法院起诉。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 标 保 函
编号: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元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违约损失不超过约定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合理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 元(大写: 元整)。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保证责任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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