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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专业)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河南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文章内容
附件6 总(专业)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委托保证人(○总○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供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专业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按主合同约定由甲方应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支付的款项。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自 年 月 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内止。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月。 5.2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 反担保措施 6.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金、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信用)担保。 6.2 甲方提供的现金反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 %,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以上全部反担保保证金。 6.2.1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之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该笔款项。 6.2.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6.2.3在保证期间,甲方按约定履行完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或乙方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待保证责任解除,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原件退回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或余额无息退还甲方。 6.3甲方采用抵(质)押物、 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反担保措施的应为以下第 项: 6.3.1由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的保证反担保。 6.3.2由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 6.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保证金和抵(质)押物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6.4 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的期限为: 。 6.4.1 担保期内未发生代偿的,担保责任解除,反担保也随之解除。 6.4.2 担保期内发生代偿的,乙方履行完担保责任,甲方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反担保解除。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专业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专业)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编号: (供货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专业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专业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专业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 本保函所称货款指: 按主合同约定○总○专业承包商应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支付的款项。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自 年 月 日)起主合同约定的○总○专业承包商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止。 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协议变更货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专业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货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专业承包商未支付货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总○专业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货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说明。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专业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专业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专业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专业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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