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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果买卖合同(SF-2013-0109) 文章内容
SF—2013—0109
广州市水果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产品名称、商标及产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交货期限: 第三条 质量要求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运输方式与费用承担: 。 (三)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即时结清。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水果后,甲方应于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 4、其他方式 。 第六条 验收 (一)验收内容: , (二)验收地点: , (三)验收时间: 。 (四)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的水果。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水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水果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调换,交付水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补齐,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三)因甲方逾期提货或不能提货等原因造成水果变质等损失,甲方除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提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提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提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四)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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