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
地方法院判例
文书综合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工商登记
示范合同文本
其它合同范本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标准、规范
港澳台法律
外国法律
法律咨询
下载
请输入您的法律问题
请叙述您的问题要点
免费法律咨询:
周一 至 周五 : 9:00-17:00
联系电话:0371-86525899
不需要。离婚登记由夫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