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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7-03-29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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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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