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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

时间:2017-07-14     作者:宋海玉【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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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

   一、做好招标前期策划工作

 1、确定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是强制招标的范围。至于具体的规模和标准,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51日施行的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该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需要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2、做好招标项目合规性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在招标前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对投标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如《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第4条规定“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3 确定招标方式,协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实际操作中的议标,并无法律依据和地位。

由于一些招标人对招标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因而需要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律师应协助招标人选择具备相应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

 二、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拟定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要制作许多法律文件,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范本等重要的文件,律师可协助起草或审查。

完善公司招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合法

部分招标人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议标等,究其原因是对招投标法律规定不熟悉,公司招投标制度本身就是违反的。作为招投标的律师,我们首先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招标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开标、评标、定标制度规定。

1、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为避免投标人提出质疑和行政处罚,招标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2按规定程序开标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作者:宋海玉律师,联系电话:1873714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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